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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希游戏-哈希娱乐-游戏平台为数字时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发布时间:2026-01-14 05:08: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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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希游戏-哈希娱乐-哈希游戏平台为数字时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法院日前发布多起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肖像权侵权、网络名誉权侵害及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三大核心类型。

  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生活,曾经局限于校园场景的学生欺凌,正逐渐向网络空间蔓延扩散。最高法发布的一起未成年人网络名誉权侵害典型案例,为界定网络欺凌与的边界、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言行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小李还在其他平台账号个人主页简介中标注“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极大心理压力。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审理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该案例并非个例。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欺凌事件频发,出现了私聊辱骂、匿名攻击、恶意P图、网络孤立等隐蔽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广的网络学生欺凌形态,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心理伤害。

  去年3月,江苏省连云港某中学6名学生(以小辛为首)建立名为“品茶大会”的微信群,群内共11人,在群中频繁发布辱骂、嘲讽小文的言论,称其“绿茶”“睡觉打呼像猪”,还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小文发现后先向学校反映,后因认为名誉权受严重侵害,小文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以小辛及5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将6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最终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令6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6名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因6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网络欺凌的蔓延,与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密切相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分析道,“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加之缺乏有效的情绪管理和冲突解决能力,往往成为网络欺凌的受害者或加害者。”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罗建武指出,该案例对未成年人之间的“网络欺凌”通过民事侵权责任来加以干预,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

  “网络欺凌是现实中除身体欺凌外的语言欺凌、关系欺凌、财产欺凌等行为的网络化。”罗建武指出,网络欺凌需具备基本特征:本质为包含精神与心理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具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攻击性,通常需具备3次及以上反复性,单次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认定,行为核心是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贬低、造谣、丑化等人身攻击,或打压、孤立、排挤他人以及攻击、毁坏他人游戏装备、账号等网络财产。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将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这一议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敲响警钟。该案不仅是吴兴区首例信息网络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案件,更因其“法检联合”的支持起诉模式,彰显了司法机关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的决心与行动力。

  出生于2017年的小江(化名),在母亲陈女士的监护下从事童模工作,其拍摄的多组宣传照片被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等社交平台。这些经专业拍摄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影像,却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出现在了一家陌生网店的商品页面上。

  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中,未经任何授权,擅自将小江的19张肖像照片用于四款不同童装商品的宣传页面,相关链接标题如“又酷又飒的女童春秋款”“2025新款儿童加绒大童秋款运动裤”“女装韩系高级感上衣条纹T恤打底衫”“2025新款儿童秋装长袖大童”等,直接利用小江的形象进行商业推广。

  “孩子照片被陌生网店随便拿去用来卖衣服,作为监护人,我们毫不知情,感到既无奈又气愤。”陈女士表示。于是,陈女士作为小江的法定代理人向吴兴区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费用。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法院的未成年人协同保护机制,获悉该案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且涉网络肖像侵权,当事人举证、质证等诉讼能力偏弱,符合支持起诉的法律规定。于是,主动联系当事人,决定支持起诉,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合力。

  吴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对案涉照片的使用未获得授权,其行为已明确构成对小江肖像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5年10月9日,该院作出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店铺中所有含有小江照片的宣传内容;就其侵权行为向小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江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短视频平台上的“犯罪教程”、社交软件中“低门槛赚钱”的诱惑、网络游戏里暗藏的诈骗陷阱……正渗透进未成年人的网络生活。

  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较弱,易被不良信息误导,误将“游戏代练敲诈”等违法行为当作赚钱捷径,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不知不觉中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18周岁)、穆某某(17周岁)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某网络游戏代练为名,诱骗他人登录事先准备的账户,后修改账户密码,以远程锁定手机相威胁,向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穆某某被抓获归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系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犯罪方法。

  “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作用机制是摧毁未成年人的自我防线。”罗建武分析,“未成年人的身心、人格和价值观等尚不成熟,处在发育阶段,若是缺乏外部监督和正确引导,极易被不良信息所诱导。而之所以被这些不良信息诱导,与这些信息的内容和特点有关,比如,色情信息、血腥暴力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等。加之,网络手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加大了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内的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被不良信息引诱或被成年人诱骗实施犯罪的较多,而未成年人自身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比如,网络刷单、提供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等个人信息。”罗建武说。

  裴炜也表示,未成年人在实施网络犯罪时,往往对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他们可能出于好奇、炫耀或受他人蛊惑而参与犯罪活动,缺乏对法律后果的充分认识。

  在该案中,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未能发挥实质保护作用,内容审核存在疏漏,可检索到大量不良信息,违法风险提示机制不健全,难以对未成年人实现有效警示。

  “据了解,绕开青少年模式的操作并不复杂,且短视频等平台也未能有效阻断不良信息传播。”裴炜指出,这一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部分未成年人模式更侧重管控使用时长、避免不当充值等“金钱相关”问题,对内容筛选的颗粒度不足;平台推荐的算法逻辑与成年人差异不大,仍以视频停留时长、互动率等为核心指标,导致未成年人一旦接触到隐性犯罪诱导等内容,平台便会持续集中推送类似内容,无法有效阻断风险;此外,灰色地带内容的识别与管控也存在短板。

  “要解决这一问题,平台需在规则与技术层面双管齐下,优化未成年人模式的算法逻辑,丰富未成年人专属内容池,避免同类潜在风险内容的高密度推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内容保护义务。”裴炜说。

  “防沉迷系统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漏洞。”罗建武指出,“一是未成年人可通过使用监护人手机、购买不法摊贩提供的规避设备等方式绕开实名认证机制;二是部分网络平台及游戏服务提供商为牟利,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中掺杂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内容与功能;三是未成年人模式本身存在技术漏洞,易被未成年人发现并利用。”

  罗建武特别提醒:“在一些平台、产品或服务中掺杂儿童色情元素、传统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也需要被重视,要加大打击惩治力度。”

  对于该案例,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社会调查,明晰犯罪原因,向存在内容审核漏洞等问题的短视频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压实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并及时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认识错误、更全面地认识网络,顺利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小张使用其母亲的手机在某游戏公司开发的游戏平台中下载游戏,并先后充值10万余元。游戏公司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不仅没有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锁定,也未在进入游戏的界面提示验证家长监护信息,反而提示未成年人玩家可以通过“编辑身份信息”的方式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从而消除其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小张父母发现后代为诉至法院,认为充值产生的相关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游戏公司全额退还涉案游戏充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涉案游戏内容、充值打赏时间段、操作行为特征等事实,可以认定小张实施了充值行为。小张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监护人未予追认,故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

  对于涉案游戏平台,法院认为,该平台作为游戏聚合运营主体采取了实名认证机制,并统一代替平台内游戏的实名认证机制,因此负有落实未成年人用户实名注册、登录的义务,但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其并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存在较大过错。

  未成年人小刘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先后阅读漫画书目百余篇,充值支付款项1400余元。然而,小刘的父母后来发现,涉案账号阅读过的漫画书目中不仅含有行政规章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还有大量不健康内容。对此,小刘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网络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进行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包括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的内容,且对此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漫画内容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也会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决网络科技公司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相比于自己的父辈,如今带娃难度又增加了:除了要防范现实中的危险因素、不良引导,还要抵抗网络空间可能出没的“洪水野兽”。

  借助一些手段,家长、学校可以一定程度限制未成年人上网的时长和目的。然而当今社会,或许没有一个孩子能在隔绝互联网的“真空”中长大。他们需要借助网络学习、获取信息。

  作为人类科技发展的成果,互联网归根结底只是一种工具。工具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其产生作用的差异源于使用方式、目的的不同。

  借助互联网,不少未成年人在学到知识、培养出特长的同时也变成了信息、技能的分享者,在无穷的网络世界中拥有了自己的小小舞台。

  当然,就像新闻里不时出现的,也有未成年人“着了互联网的道”。有人沉迷游戏、直播进而无限制充值、打赏,有人将网络当作欺凌同龄人的战场,有人遭遇网络诈骗,有人卷入了交易纠纷……

  作为特殊群体,在现实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都受到法律重点保护。当网络成为伴随孩子们成长全过程的要素时,同样的“偏爱”和照顾在虚拟空间里也不可少。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就有“网络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了网络开发者、监护人、社会组织等在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中承担的责任。此外,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同样对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

  我们无法也不应切断未成年人与网络的深刻连接,但我们可以努力做到的,是借助法律的力量,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为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织就一张专属于他们的过滤网、保护网,引导他们以健康、向上的状态与网络共存。 综合最高法网站、法治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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